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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西交校学生〔2023〕7号)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686 发布时间:2023-09-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类型及标准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后学费减免,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同时,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六条 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若在校期间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应征入伍或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时间

应征入伍服兵役和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流程

1.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计划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中央财政资金到校前,学生应当按照《还款确认书》相关要求按时足额还款。待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将由学校一次性将入伍资助资金汇入学生银行账户,由学生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学生因未按规定还款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时间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学生,复学或入学第一时间进行申请。

(二)申请流程

1.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当年9月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到校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发放,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并于每年1031日前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培养单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西交校学生〔2019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