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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西交校学生〔2023〕4号)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3419 发布时间:2023-09-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 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助学金三类。

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综合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专项奖助学金由关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

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母校,积极践行“竢实扬华,自强不息”的交大精神和“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交大校训;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一)有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二)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参评学年在校时间不满30周(不含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

(三)恶意拖欠学费。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和奖助标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

(一)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综合表现优良,参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年级专业排名位于前40%

(二)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三)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参评学年综合表现优异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3%评定,每人奖励3000元;

二等奖学金:参评学年综合表现优秀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6%评定,每人奖励2000元;

三等奖学金:参评学年综合表现良好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10%评定,每人奖励1000元。

第九条 专项奖助学金

专项奖助学金分为学校范围专项奖助学金和学院范围专项奖助学金两类。捐赠方指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选、管理、发放的奖项为学校范围专项奖助学金,捐赠方指定由具体学院负责评选、管理、发放的奖项为学院范围专项奖助学金。专项奖助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和奖助标准按照各专项奖助学金设立协议和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内合作与教育培训管理处、校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任委员。

在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负责评审各类奖助学金,确定获奖人选名单;

(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三)负责研究处理各专项奖助学金有关评选资格、评选条件等由捐资方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辅导员代表、导师代表等为成员。

在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院评审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评审本学院各类奖助学金,确定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

(二)负责研究处理本学院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12月结合学生学年总结鉴定进行。

第十三条 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申请学生材料后,报院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管理、奖金发放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并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原则上,同一学年内,各专项奖助学金之间,专项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七条 学生在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助学金和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培养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西交校学生〔20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