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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西交校学生〔2023〕6号)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1332 发布时间:2023-09-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3)的,其学费可申请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我国海域各类岛屿)。

第五条 本细则中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工作地点在国家规定的老工业基地。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3)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条件: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非艰苦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三)实际工作地点在河北雄安新区、吉林长春新区、黑龙江哈尔滨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湖南湘江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天府新区、贵州贵安新区、云南滇中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甘肃兰州新区等国家级新区(若有调整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为准)。

(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

第三章  标准和年限

第八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九条 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为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额外费用,具体由计划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在校期间享受过部分学费减免政策的毕业生,减免金额应当予以扣除,按毕业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进行补偿代偿。

第十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期限为毕业生完成最后学历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一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方式,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学生需在申请时间内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学院。

(二)申请材料

1.毕业生准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书)两份;

3.毕业生如果不存在“二次定岗”的情况,需提供“就业证明”两份,若存在“二次定岗”的情况,需提供“二次就业证明”两份;

4.汇款确认书一份;

5.毕业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审批流程

1.学生申请:毕业学生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申报材料原件提交至学院。

2.学院初审:学院按照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在5月份发布第一批次通知,不接收申报材料,在9月份发布第二批次通知并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报学生建立档案。

3.学校复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初审意见以及学生申请材料,拟定获得补偿代偿资格毕业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公布批复名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名单。

5.资金拨付:资助资金到校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金额发放至毕业生本人账户,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并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校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信息系统维护与管理。

(二)获得资助资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5月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至学院,学院汇总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一)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等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当及时联系学院,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院汇总相关信息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二)对于不及时向学院提出取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资格、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三)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培养单位。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西交校学生〔2019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