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浏览次数:9489 发布时间:2022-09-02
西南交通大学免研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免研辅导员是指学校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中选拔的、以免试研究生身份担任辅导员的研究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免研辅导员实行坐班制,由各学院参照专职辅导员相关标准安排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免研辅导员工作要求与职责参照《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要求与职责执行。
第三章 选聘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具体负责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队伍建设需要,研究确定年度免研辅导员选拔计划。
第七条 免研辅导员选聘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原则上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二)在本校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能够胜任辅导员工作任务;
(四)在校期间担任过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各级学生组织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学院或部处助勤团队负责人至少两个学期的学生干部,有丰富的策划、组织大型学生活动等学生工作经验;
(五)工作成绩突出,善于沟通交流,获老师和同学好评,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十佳”团支部书记、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六)满足当年推荐免试研究生其他推荐条件。
选聘具体条件以学校当年发布的通知和文件为准。
第八条 免研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推荐选拔通知;
(二)申请学生提交报名材料,同时按照教务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推荐选拔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综合测评笔试名单,组织笔试;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申请学生笔试成绩,确定综合测评面试名单,组织面试;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综合测评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从高到低排序,结合当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相关政策,确定拟推荐人选和后备人选;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拟推荐人选和后备人选的综合测评成绩报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平均成绩和免研综合评议加分外再加3分(免研辅导员综合测评加分)后参加学生所在学院综合排名,按照学校及学生所在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免试研究生推荐。如不能获得免试推荐资格,则不能推荐为免研辅导员;
(七)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荐名单;
(八)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获得推免资格的免研辅导员签订《岗位任务书》,安排工作岗位,从取得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当年7月开始上岗并发放酬金。
选聘具体程序以学校当年发布的通知和文件为准。
第四章 待遇与管理
第九条 免研辅导员相关待遇
(一)酬金分为基础酬金和绩效酬金,基础酬金400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酬金按年一次性发放,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绩效酬金为1000元/月,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酬金。
(二)担任免研辅导员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学校为其减免当年全部学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免除当年学费。
(三)担任免研辅导员期满,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学校为其出具担任免研辅导员工作经历证明,毕业时党委学生工作部为其出具就业推荐信。
(四)担任免研辅导员期间,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不参与研究生评奖评优,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免研辅导员采取“1+2+1”的管理模式,即上岗后第1学年应全职投入到工作当中,不得修读研究生课程;第2学年和第3学年应兼顾协调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按计划推进研究生学业;第4学年,可视实际情况续聘或退出免研辅导员岗位。
第十一条 固定聘期内,未经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免研辅导员岗位。
第十二条 对不能有效履职、学生反映强烈的免研辅导员,党委学生工作部与学院商定后可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聘期未满予以解聘或中途退出的免研辅导员,不发放绩效酬金,不减免当年学费,不出具担任免研辅导员工作经历证明,不出具推荐信,退回已免除的学费。
第十四条 免研辅导员修读课程安排需报工作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免研辅导员需在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否则造成的各种后果由免研辅导员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免研辅导员在工作期间,学校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免研辅导员仍为学生身份。
第十八条 免研辅导员纳入学校辅导员队伍统一管理,工作考核按照《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是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实验室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免研辅导员管理办法》(西交校学生〔2018〕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