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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西交校学生〔2020〕3号)

来源: 浏览次数:3429 发布时间:2019-0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升辅导员素质能力,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首位,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导向,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临时工作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一线专职辅导员、免研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统筹开展辅导员考核工作。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考核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成由学院规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学院考核小组主要依据以下方面进行考核:

(一)工作述职:辅导员结合考核年度工作撰写工作总结并进行工作述职。

(二)学生评价:所带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体现为“优秀”评价率、“称职”评价率、“基本称职”评价率、“不称职”评价率;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提供数据。

(三)素质能力考试:参加学校辅导员素质能力考试成绩;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提供数据。

(四)学生情况熟悉度测试:参加学校学生情况熟悉度测试成绩;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提供数据。

(五)谈心谈话开展情况:辅导员考核年度开展谈心谈话情况;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提供数据。

第六条学院考核小组组织召开考核测评会,在充分考虑工作述职、学生评价、素质能力考试、学生情况熟悉度测试、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基础上,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进行测评投票。

原则上,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应由学院考核小组综合评议确定。其中,“称职”得票数超过总票数50%的,应评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数超过总票数50%的,应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数超过总票数50%的,应评为“不称职”。

学院考核小组将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和测评得票情况一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学院考核小组应依据《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本实施办法和学院工作实际制定辅导员考核工作细则或工作方案。

第八条辅导员在考核周期内被抽调、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抽调、借调不超过半年的在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超过半年的由抽调、借调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九条辅导员考核结果“优秀”等级不超过辅导员总人数的20%,辅导员为1人的学院每三年可以确定1名,辅导员为2人的学院每两年可以确定1名,辅导员为3人及以上的学院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系统评优评先等的基本依据,同时作为学院人事考核的重要参考但不直接等同人事考核结果。

第十条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两种及以上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同时应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取消次年度业绩奖励(辅导员专项),限制次年度竞争性项目(推荐示范培训、出国研修、科研项目立项、专项任务项目立项、职称职级评审等)(即“后20%”规则和“两取一限”规则):

(一)考核测评中“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数超过总得票数20%;

(二)学生评价处于全校后20%(学生评价参与度达到工作要求且“优秀”评价率在80%及以上除外);

(三)素质能力考试处于全校后20%(素质能力考试达到80分除外);

(四)学生情况熟悉度测试处于全校后20%(学生情况熟悉度测试达到40分除外);

(五)谈心谈话开展情况处于全校后20%(谈心谈话记录达到120篇除外)。

考核周期内,工作不满一年的辅导员,“后20%”规则和“两取一限”规则的要求可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当折减。

学院应参照“后20%”规则和“两取一限”规则,在院内评优、绩效分配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辅导员,学院党委负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学院党委负责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是免研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解除聘任关系,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档案。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专职辅导员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书院、实验室等)。

第十三条辅导员工作考核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考核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西交校学生〔2019〕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