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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学生〔2018〕225号)

来源: 浏览次数:3919 发布时间:2019-04-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中各单位是指各学院和机关单位(指校内各党群、行政、业务、直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科研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下拨,统筹全校勤工助学计划,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指导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监督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三)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文化活动;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协调解决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

(六)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三)考核本单位勤工助学开展情况,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包括学校专项拨款、社会捐助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集中管理、专项核算,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全校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各单位根据划拨的勤工助学基金编制本单位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开支,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以工时定岗与以需求定岗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在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的情况下,学校及学院应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合理设置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学生管理工作、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科技开发和技能培训服务、文化、生活、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固定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累计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涉密等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不得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一)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设置面向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向全院学生公布;临时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每月设置的临时岗位数不得超过固定岗位数的1/3;

(二)机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勤工助学基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临时岗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不定期抽查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的现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取消该岗位设置,或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未经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予承认,用工产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上学期修读课程不通过门数少于3门(含3门);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应当是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择岗申请,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提交学院审核,学院审核、确定拟聘用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录用,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机关单位报送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面向全校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学生择岗申请,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提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后录用。

第七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各用人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良、差。凡两次考核为差者,各用人单位可予以解聘,更换勤工助学学生,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需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提前15日告知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解聘,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半年内,各单位不再受理该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根据考核结果不低于12/小时计算酬金(可参照成都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条 每月20日前,各单位对本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制作酬金发放表,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内。并将纸质酬金发放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免费获得校内外有关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二)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聘用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活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形象;

(三)学生要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重,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第九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同学,按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二)对学生进行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三)如发生勤工助学学生违反用人协议,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岗位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涉密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中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情况,按时客观地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经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

第三十八 本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