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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人〔2018〕45号 )

来源: 浏览次数:3130 发布时间:2019-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和资源配置,大力推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1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相关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始终坚持质量优先、突出实绩和贡献的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强化分类指导、多元评价、精准施策,克服“五唯”倾向,不唯数量重质量,不唯学历重能力,不唯论文重实绩,不唯资历重成果,不唯奖项重贡献,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为推动学校 “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遵循规律、分类指导。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与学科发展规律,既要突出不同学科的特点,也要兼顾学科整体的平衡性。

(二)坚持标准、多元评价。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业务条件和学术业绩条件,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同质等效。

(三)严把质量、同行评价。始终坚持把好质量关,针对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特点和实际,加大同行评价力度,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学术把关作用。

(四)畅通渠道、不拘一格。充分体现重大原创性、代表性、标志性成果在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畅通晋升通道,为优秀人才成长发展创造条件。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评审程序,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级统筹、分类管理、分级评审、专家学术把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学术组织作用,体现教授治学。

第五条 学校设置三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分别为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分委会”)、基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以下简称“基层组”)。

第二章 评审系列与类别

第六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师系列和其他专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标准,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不低于学校指导标准的要求以及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教师系列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思政工作型。教学为主型在长期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岗位中设置;教学科研型是教师系列的主要类型,承担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双重任务;科研为主型在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岗位中设置,对教学工作也应有要求;思政工作型在长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岗位中设置,对思想政治教学工作有要求。

第八条 其他专技系列主要分为工程实验、图书情报、高教管理、出版编辑、财经、卫生、中小学教育等。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任职条件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综合表现,基本业务条件、学术业绩条件以及学历、资历与经历条件。

第十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综合表现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师德师风、遵纪守法、管理服务四个方面内容,具体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综合考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西交党〔2018〕33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综合表现有不良记录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基本业务条件主要包括任职期间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以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班导师工作等内容。基本业务条件及学历资历要求详见附件1。其中,申请晋升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有12个月及以上的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申请晋升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二条 学术业绩条件分类进行设置,采取“必选项+可选项”的模式,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本学科领域教学科研工作的成绩成效,含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教材、获奖等代表性成果。其中,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型分为工学类、理学(生命学、医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心理学)类、经济管理类、人文社科类、建筑设计类、艺体实践类;科研为主型分为基础及应用科学研究类、国防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及推广类。学术业绩条件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提交的评审材料应与其所申请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岗位相近或相关。对由学校党委任命而变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在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学术业绩可从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根中国大地办社会主义大学”的要求,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17〕1号)、《西南交通大学高教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17〕2号)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财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还须参加国家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人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支撑证明材料(详见附件9)。申请人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者或弄虚作假者,撤销当年的申请资格或评审结果,且五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应参加“条件性评审”;如学术业绩特别突出或取得标志性重大成果,属于 “破格”的,可申请参加“程序性评审”或“快速通道评审”。

(一)条件性评审,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主通道,适用于达到学历、资历、经历、基本业务条件和学术业绩条件要求的申请者。

(二)程序性评审,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补充通道,适用于未达到学历、资历要求,但学术业绩明显高于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性评审的要求,或取得重大社会影响力成果的申请者。

(三)快速通道评审,适用于在本学科领域取得标志性突破而获得重大奖项、发表高水平论文等重大成果的申请者。“快速通道”学术业绩条件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首先选择“条件性评审”“程序性评审”“快速通道评审”中的一类进行申请,提交申请后原则上不做更改。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同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两年评审未通过者,须暂停一年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条 单位审核与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任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通过后的名单造册报送职改办,同时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示须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安排固定地点展示纸质材料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等职能部门对各自负责的内容进行审核,职改办进行综合复核。对于程序性评审申请者的学术业绩是否满足要求,视情况由职改办报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学术业绩明显高于”和“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校内专家把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条件性评审

(一)各基层组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学历、资历、经历和教学、学术业绩条件等进行会议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初级职务通过人选与中级及以上职务推荐人选,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评审结果会后及时报送职改办。

(二)学校对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的代表性成果实行统一外审制度,申请者一般须提交本人在本学科领域的代表性成果3项,由职改办统一送公信力高的学术评审机构组织3位同行专家进行外审,评审结果有2/3获“达到”及以上的,视为通过。

晋升其他系列正高级和所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的代表性成果,由申请者所在基层组送请3名同行校外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来自于“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该学科高于我校相应学科排名的高校)对其代表性成果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结果有2/3获“达到”及以上的,视为通过。

申请人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请求,但请求回避的同行专家一般不得超过2名。

对于教师系列教学为主型中以“教学效果特别突出且得到公认”为必选条件的申请者,经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其教学效果认定通过后,不送外审。

(三)各学科分委会负责对通过外审的申请人进行会议评议,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中级职务通过人选、副高级职务的预通过人选和正高级职务的推荐人选,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评审结果会后及时报送职改办。

(四)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学科分委会评议通过的正高级职务推荐人选和副高级职务预通过人选进行会议评议。对于正高级职务推荐人选,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通过人选,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对于副高级职务预通过人选,原则上等额通过,对个别不适宜人选,可以行使“否决权”。

(五)职改办对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签批程序后正式通过。

第二十三条 程序性评审

(一)各基层组负责对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学历、资历、经历和教学、学术业绩条件等进行会议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推荐人选,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评审结果会后及时报送职改办。

(二)学校对申请程序性评审者的代表性成果实行统一外审制度,申请者须提交本人在本学科领域的代表性成果3项,由职改办统一送公信力高的学术评审机构组织5位同行专家进行外审,评审结果有4/5获“达到”且其中至少有2个“优秀”的,视为通过。

(三)各学科分委会对通过外审的申请人进行会议评议,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推荐人选,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4/5及以上方为通过。评审结果会后及时报送职改办。

(四)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分委会评议通过的推荐人选进行会议评议,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通过人选,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五)职改办对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签批程序后正式通过。

第二十四条 快速通道评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进入快速通道评审的申请人进行认定。认定采取“即有即定”方式进行:当有重大成果产生并符合进入快速通道的条件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综合表现、教学情况、重大成果进行审核,职改办综合复核后报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认定,待召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时予以追认。

第二十五条 公开答辩制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必须在校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进行公开答辩。在学科分委会和基层组评审中,可请申请者到现场答辩。

第二十六条 为吸引高水平人才,对以“先聘后评”方式引进的人才,可根据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按照条件性评审程序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审;对校外公开招聘人员可采用“先评后聘”方式,按照程序性评审程序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审。

上述两种情况,在其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学术业绩可使用近五年的成果。评审通过后,在其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任职资历的起算时间,可按签订聘用合同时间或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较早者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工作原则上在每年7月左右启动。申请者通过评审后按照学校岗位聘任相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设副组长3人,分别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10~12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简称“职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包括:校级教师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校级思想政治类职务评审委员会、校级高教管理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校级其他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终审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和通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研究处理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17~33名相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级各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在民主推荐和协商的基础上,由职改办根据学科专业分布等综合情况提出初步人选,报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最终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当前学科分布情况,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设立学科分委会:工学分委会(3个)、理学分委会(1个)、生命医学分委会(1个)、思政类分委会(1个)、基础文科分委会(1个)、应用文科分委会(1个)、建筑设计分委会(1个)、工程实验分委会(1个)、高教管理分委会(1个)、其他专业技术分委会(1个)。学科分委会主要职责:终审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向校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研究处理评审的其他有关事宜。

各学科分委会由相关专家9~17名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学科分委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视情况需要,可适当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加入。各学科分委会委员的产生,应在民主推荐和协商的基础上,由职改办提出初步人选,报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基层组原则上在各二级单位设立,其主要职责:对申请人员的师德师风、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工作、学术业绩水平等进行评议,负责条件性评审的教师系列副高、其他系列正高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人代表性成果外审的送审工作,研究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各基层组由5~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全体委员原则上应由学科带头人、单位党政负责人、教授委员会主任和部分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代表不少于2/3)。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基层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报职改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由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校级评审委员会及学科分委会成员原则上应有45周岁(人文社科50周岁)以下的正高级人员2~3人。召开会议时须有全体成员的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评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且按规定办理转岗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针对现岗位与原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需按新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重新认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允许跨系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转评相关要求

(一)具有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转岗1年后,直接转入同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二)具有副高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1年后,原则上需按照转入岗位所在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申请转评,评审条件按转入系列的要求执行;连续两年转评不成功者,自动降为转入系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起算。

(三)转评通过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任职时间和学术业绩从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起算。

(四)在管理岗位工作时间不低于1年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员和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时间不低于3年的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员,允许其直接申请高教管理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建立研究员(科研为主型)直接认定教授机制,对能够胜任本科生课程授课工作或已为本科生开设课程且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研究员,可通过相关程序后,由职改办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教授。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认定

第三十六条 关于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

(一)全日制硕士毕业到校工作人员,3个月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满3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全日制硕士毕业证、学位证人员,从取得双证之日起工作满3年后,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博士学位人员,3个月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博士学位后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以上各类的任职时间从认定之日起算。

(六)具体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既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新入职来校工作)的认定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通过“人才引进”渠道到相关学科领域任职的:

1.进入我校具有一级博士学位授予权和B序列及以上学科工作,且其原单位该学科排名不低于我校学科名次的(排名以教育部评估中心公布的学科排名为准),承认其既有专业技术职务。

2.其他引进人才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先聘后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若为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毕业,学校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若为非全日制硕士、本科及以下毕业,则需重新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具体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三)既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进入学校工作的,既有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认定。

(四)对于学校承认的既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人事处出具认定资格令,任职时间从任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起算。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入选各类人才计划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

(一)入选国家“四青”及以上人员,直接认定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入选学校“扬华学者”人员,先认定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在资助期内直接进入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其任职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入选省级人才称号人员,先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在资助期内直接进入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其任职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四)入选学校“雏鹰学者”人员,先认定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在资助期内直接进入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其任职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不得有直接或间接向各级评审相关人员说情、赠送礼品礼金、打探情况或宴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四十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与申请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在评审该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回避;申请人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在评议该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时也应回避。

第四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接受有关申请人的说情或接受宴请、礼品、礼金等违反规定行为,不得违反规定透露有关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组织成员资格,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违反纪律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况可对涉事申请者的评审结果予以撤销。

第九章 争议与举报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坚决防止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如对其所在二级单位、学校职能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下达结论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应责任部门要认真受理和反馈。

第四十五条 职改办负责受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举报。在评审期间,可书面向职改办反映情况,职改办经核实后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中小学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者,评审条件参照四川省、成都市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南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西交校人〔2016〕8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