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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西交校学生〔2019〕6号)

来源/作者: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6519 发布时间:2019-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代表,班长、党(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等班干部,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成员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若评议小组成员本人参加困难认定,则应当回避。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

第八条 学生因下列情况造成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

2.孤儿,低保、烈士子女、特困供养的;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的;

4.学生身体残疾或者身染重病需长期治疗的;

5.父母离异、一方去世或下岗等,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

6.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经济来源的;

7.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困难的;

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国家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

9.家庭经济收入较低,难以保障正常学习、生活的;

10.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困难认定: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的;

3.恶意拖欠学费的;

4.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另做他用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在每年9-10月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出诚信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其它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困难认定工作后,各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提交认定申请。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需登录学生工作部信息平台填写网页版《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原因调查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它证明材料交至辅导员处。

第十三条 辅导员登录学生工作部信息平台,对提交申请学生填写的各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四条 全体提交申请学生信息经过辅导员审核确认后,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系统按照一定的科学计算办法计算得出每位申请学生分值,给出每位申请学生建议认定等级。各学院认定工作组下载本学院申请学生建议认定等级并反馈至本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学生建议认定等级、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给出评议小组初步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若评议小组初步认定结果与系统建议结果不一致,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调整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结合申请学生填写的各项信息、书面异议材料,对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核实后应予以更正,并将审核后的初步认定结果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初步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有关情况,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书面异议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申请学生最终认定结果,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二十条 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需要申请认定入库时,参照集中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可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时,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院核实后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确保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